各设区市进步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需要,更好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方位振兴,依据《江西政府投资管理方法》及省基建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我委修订形成了《江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乡村振兴专项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行。
2025年4月30日
江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乡村振兴专项管理方法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和规范江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乡村振兴专项(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专项”)安排管理,充分发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效益,依据《江西政府投资管理方法》《江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管理方法》等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述乡村振兴专项,主要指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农村产业融合进步,现代种业提高、生猪养殖标准化建设等要紧农商品保障,改变农村生活条件等与乡村振兴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与城乡融合进步和特点小镇建设,项目种类和支持范围可依据形势任务变化进行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项目谋划和项现在期工作,根据省级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需要,准时提出当地区本部门年度项目投资需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需要。对符合有关条件需要的项目,省进步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法给予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农村产业融合进步项目,优先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农村产业融合进步示范园建设项目,支持其他区域模式革新、示范引领、联农带农等较突出的农村产业融合进步项目。重点支持与农村产业融合进步直接有关的水电路、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测试、垃圾污水处置等设施建设。
第四条 要紧农商品保障项目,现代种业提高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借助、测试评价、种业革新能力建设和制(繁)种基地建设;
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重点支持养殖场粪污采集、储存、处置、借助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改变农村生活条件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项目,重点支持灌排骨干途径到农田之间“最后一公里”水渠(不含高标准农田内部水渠)建设、村庄池塘清淤整治、小型水毁水利修复等。
第七条 城乡融合进步项目,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城乡融合进步试验区乡村道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置、物流配送等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与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特点小镇项目,重点支持年度评估为好及以上等次的特点小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八条 乡村振兴专项原则上按低于单个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支持项目建设(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项目支持比率低于80%),主要采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方法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申请安排年度乡村振兴专项的项目,应当通过江西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录入江西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可研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乡村振兴专项不能用于已完工项目,不能用于已安排过其它省基建投资专项的项目。项目单位(法人)被列为紧急失信主体名单的,不能申请乡村振兴专项支持。
第十条 对于安排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省有关单位向省进步改革委报送投资申请文件、绩效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审批文件等。对于安排非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进步改革委向省进步改革委报送投资申请文件、绩效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非省本级部门申报乡村振兴专项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依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状况说明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法(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申报部门要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已安排省基建投资的企业,原则上5年之内不能重复安排,但对同一企业推行的不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策略、政策、规划等需要,且符合有关专项安排原则、支持范围的除外。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实行
第十二条 省进步改革委对地方和省有关单位报送的乡村振兴专项进行审核,提出安排策略建议,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投资计划、绩效目的下达地方和省有关单位。投资计划明确至具体项目,包含项目名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本次下达省基建投资、资金安排方法、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平时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 设区市进步改革委和省有关单位在接到乡村振兴专项投资计划下达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按需要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的。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能随便调整。因个别项目不可以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状况,确需调整的,根据“哪个下达、哪个调整”的原则,由设区市进步改革委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进步改革委调整,并准时在江西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中更新。
第十五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乡村振兴专项投资计划时要加大财力统筹,准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乡村振兴专项不能用于补助单位职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各地、各部门不能从乡村振兴专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根据《江西推行〈中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等法律法规实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内容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水平、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法人)应当准时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法人)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拓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需要准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拟定管护规范,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进步改革委、省有关单位要加大对项目推行、建设管理、计划实行进度、资金拨付与用等重点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加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的考核,各设区市进步改革委、省有关单位每月5近日通过江西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将有关状况报送省进步改革委;
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绩效目的达成状况形成评价报告报送省进步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省进步改革委根据江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评估督导方法相关需求,对乡村振兴专项项目进行在线监测、评估督导。对未按需要通过江西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准时、不完整的,省进步改革委将通报地方政府或省有关单位,并作为后续乡村振兴专项安排的要紧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推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根据江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于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状况较好的区域,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将给予适合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5年5月30日起实行,由省进步改革委负责讲解,原《江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乡村振兴专项管理暂行方法(修订版)》(赣发改农经〔2025〕12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