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项目以角逐性谈判方法采购,文件需要:授权书后应当附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提供商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该项目有A、B、C3家提供商参与投标。其中一家提供商向纪委监委机关自我举报,该项目涉及串通投标。
财政部门收到纪委抄报后组织调查。通过现场采购资料和录像发现,谈判小组由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第一对参与谈判的A、B、C3家提供商资格进行审察,并没发现不妥之处。评审现场3家提供商均按需要提供了授权人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谈判小组也都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没发现串通投标痕迹。通过举报内容,后经调查发现,3家授权人实为同一家公司职员。
问题引出
1.评审专家现场为何不寻求代理机构帮助核实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状况?
2.资格条件需要授权代表提供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提供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这合理吗?
案情剖析
问题1、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方法》的规定,角逐性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一同组成。这意味着,在角逐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资格审察工作主要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资格审察过程中,需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对参与谈判或询价的提供商进行审察。通过审察,确定什么提供商拥有参与项目谈判或询价的资格。
在本案中,谈判小组专家根据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3家提供商进行了资格性审察,现场并没发现3家提供商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有问题。
至于现场未寻求代理机构帮助核实授权代表身份,《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供商有行贿不真实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准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本案例中,谈判小组未发现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因此,未向财政部门报告,也未寻求代理机构帮助核实。假如以此处罚专家显然不合理。
问题2、谈判文件对授权代表需要提供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提供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排斥了不少新成立的企业与入职不久的职员,是《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角逐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提供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提供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是对提供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提供商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是应尽义务,对于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投标人,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无非是想证明该职工为投标单位职员。一般招标文件需要提供商提供投标截止近日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对于依法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引申考虑
一是压实评审责任义务。评审专家评审建议直接决定采购结果,评审专家在有限时间独立综合评价,对其来讲具备挑战性,需要压实其责任义务。评审专家要严格根据法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察、比较和评价,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建议,并对评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强化评审规范。打造采购评审全程记录留痕机制,代理机构可以在评审阶段向评审专家提供评审底稿,需要评审专家对提供商的打分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签字,或者将评分表嵌入采购平台,形成可追溯的评审打分记录,提升评审专家打分的审慎性,确保评审过程规范有序和采购结果公平公正。
三是维护评审专家合法权益。除保障正常的评审成本外,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还享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评审专家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郑笑来、曹岩鹏、曹葆华